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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作者:许笑笑  发布时间:2020-07-20 10:54:00 打印 字号: | |

随着近年来道路交通日渐完善私家车得到了很大的普及,开车出门已成为了家常便饭可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也日渐频发。出事故,走保险是大多数司机应对交通事故的第一反应小到碰撞剐蹭,大到人身伤亡,都可以通过车险进行理赔。同时法律法规关于交通事故问题的处理也在日趋完善着,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

案件回顾:被告人孟某某在步行回家途中,被张某某驾驶的货车撞倒,造成当场受伤昏迷,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原告受伤情况及相关医疗费用等均无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被告人张某某事前购买了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险保险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金额为50万元,故原告孟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仍有不足,则由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合计约7万余元,不超过规定的赔付限额,剩余各项费用为8万余元,也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因此,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赔偿先后顺序进行了规定,保证了法律审判的严谨性。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中还增设了“好意同乘”的赔偿条款,针对好意帮忙载人,出了事故是否需要担责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即让人无偿搭乘机动车,通常我们称为搭便车,其本质是助人为乐的体现。《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无偿乘坐非运营车辆的责任分配原则,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这种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鼓励善良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交通网络系统高速发展的今天,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交通的参与者,都是交通秩序的维护者。因此学习法律知识,遵法、守法,可以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去触碰法律底线;懂法、用法,可以让我们在遇到纠纷时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关于交通安全法律的颁布更为每一个交通参与者保驾护航。安全出行,文明用车,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共创和谐美丽家园。


 
责任编辑:施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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