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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讲堂——诉讼保全
作者:徐瑞颖  发布时间:2022-12-16 10:22:06 打印 字号: | |

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 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


诉讼保全的流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责任编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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