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法官说》 ——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案件
作者:徐瑞颖  发布时间:2022-12-26 16:03:5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关于吉林省汪清县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芦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21年7月,申请人徐某依法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执行局依法受理,裁定查封担保人芦某名下小型客车车籍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芦某在银行的工资账号,期限为一年。

       由于被执行人赵某、芦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芦某对该借款及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


适用法律



       执行保全指的是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在此次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该案件申请人已进行执行保全将被执行人财产已进行查封冻结,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赵某、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后,向芦某表明要直接扣划他名下工资卡,不断与芦某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芦某认为自己工资卡已经被冻结私下找到赵某协商后,表示共同偿还该债务。

案件探究

执行保全有什么优点?

      财产执行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财产执行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责任编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