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堕兰麝中,休怀粉身念”唐代诗人杜甫在《丁香》诗中描写的“麝”正是麝香。麝香为鹿科动物麝的雄性香腺囊中分泌物干燥而成,在中国使用已有悠久历史。喜欢追剧的小伙伴都知道,在古代宫斗剧中始终流行着麝香神奇的传说,直到现在仍有许多人将麝香的功效传得神乎其神,更有甚者,为了获取野生麝香铤而走险,踏上了一条违法犯罪之路。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某小区空地中,以4000元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胡某麝香一个。经鉴定,麝香是原麝的组织,原麝隶属于哺乳纲、偶蹄目、麝科,麝属林栖动物,是国家Ⅰ级保护动物,麝香价值人民币24000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故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处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随着国家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愈加重视,天然麝香也随之成为国家严格管控的名贵中药材、香料,私自从野生原麝身上取麝香,更是犯罪行为。
此案中两名被告人皆因麝香的名贵而起贪欲,想通过交易麝香谋取利益,进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原麝作为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因违法狩猎一减再减,现如今科技进步,人工麝香与天然麝香功效无异,在生产消费等方方面面都能够替代天然麝香,因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员,我们应该做守法公民,保护原麝等各类野生动物,并坚决抵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积极打击举报野生动物制品的非法交易,共同建设美丽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