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张军院长关于“亮明诚信守法经营受激励、失信违法行为受惩戒、一时遇到困难给支持的司法态度,充分激活释放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增强惩戒的靶向性、精准度,坚决杜绝“一纳了之”行为,避免机械执法、简单粗放执法等问题,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系统开展失信惩戒“四个一批”专项工作,在依法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法治保障。
一、严把“进口关”,依法拦截“一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严格明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条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精准区分失信行为与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坚决避免把无履行能力或有履行可能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杜绝机械执法、简单粗放执法等问题。
二、落实善意文明执行,宽限放缓“一批”。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单次解禁功能,满足被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当事人确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出行的需求。根据个案情况科学适用宽限期制度,通过“放水养鱼”柔性措施,在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同时,给予其“造血”机会,缩小实际惩戒面,激励更多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三、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信用修复“一批”。
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引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并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就其失信信息的更正、删除及撤销等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让信用已经恢复的市场主体及时重新回归正常生产经营轨道,以此激励更多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矫正失信行为。
四、甄别失信名单库,删除、撤销“一批”。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案方式及纳入时间为标准进行甄别,对正在发布中的失信信息开展全面核查工作,不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法定情形的,立即予以撤销,如出现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形的,及时删除失信信息。针对失信情形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可“一纳了之” “ 一限了之”,需根据个案情况,依法依规采取拘留、罚款等其他制裁措施,推动案件执行。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惩失信”向“树诚信”迈进。在加强信用惩戒的同时,更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构建起“反向惩戒+正向激励+专项修复+综合治理”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有条件暂停信用惩戒,兼顾被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激发失信主体的履行潜能,助其“造血再生”,再次恢复竞争力。兼顾民生冷暖,注重文明善意,以适度的执行措施,释放司法机关最大的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