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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释法明理 温情化解彩礼难题
作者:孙玉峰 许笑笑  发布时间:2024-02-27 13:49:27 打印 字号: | |

彩礼是当一对男女青年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会给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是我国古代流传至今的婚嫁习俗之一,是一种结亲仪式,是男方对女方及家庭的尊重,是对双方缔结婚约的重视和诚意,更是对未来婚姻关系的承诺,其中本该充斥着无限的幸福与美好,但是现实中,却常常有人因此而闹得不欢而散,甚至于对簿公堂。

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便执行完毕了一起因彩礼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件回顾

刘某与宋某两人为自由恋爱,在相识三四个月后二人决定结婚,于是刘某与父亲便一同到宋某家中过彩礼,彩礼为现金十万元,并商定举行正式婚礼后,双方正式共同生活。二人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于婚礼举行前一日宋某提出要在当天收到改口钱,否则就不上婚车。刘某多次打电话与宋某沟通,均被宋某拒绝,从而二人产生矛盾。随后刘某将婚房门锁也进行了更换,使矛盾进一步升级,婚姻生活都没有维持到办理完婚庆仪式表草草收场,两人虽然登记结婚,却没有实际婚姻生活。可见两人并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草率登记结婚,双方都没有做好成家立业的准备,相互之间不具备沟通和理解的能力,还没有真正家庭生活就达到了矛盾无法调和的程度,刘某与宋某二人都同意离婚,其情形已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准予二人离婚。

在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宋某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用于证明其将刘某家给付的彩礼全部用于日常生活的花销了,经法院对部分宋某购物的商家调查取证后,发现宋某提供的大量购物小票都是其让购物单位开的虚假发票,与实际花销出入很大,将后来高开的购物凭证向法庭提交,可见宋某在与刘某缔结婚姻中,一开始就对刘某是不忠诚的,在二人感情破裂的事件中,宋某应承担主要过错。同时刘某结婚前因给付宋某彩礼十万元,数额较大,直接造成了刘某父母生活困难,现刘某父母正在申请低保援助,且二者并没有实际在一起生活,故判处: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二、被告宋某返还70000元彩礼给原告刘某。

该案判决生效后,宋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联系当事人双方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仍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执行法官决定再次约谈当事人及双方父母,首先对双方没能走到一起表示遗憾,同时耐心细致地对被执行人宋某及其父母做思想工作,引导其体谅申请执行人刘某家的实际情况,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释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措施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及父母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心平气和地依法解决问题,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通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成功执结,当事人双方放下不悦,化干戈为玉帛,各自追寻新生活。

法官释法:

一、法律规定哪些情况要退彩礼?

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因悔婚、退婚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于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应当返还。返还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实质性要求,即不仅需要男女双方拥有长期稳定的婚姻生活,还需要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助的义务。只是偶尔居住在一起,不满足共同生活的条件,离婚时,男方有权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中,有些父母原本就不富裕,为了儿子结婚还四处借钱凑彩礼,并于双方婚前给付彩礼。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离婚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会结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长短、过错情况、经济条件等确定具体的返还数额。

二、主张彩礼返还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双方处于谈婚论嫁状态

1、双方举办订婚仪式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2、双方一起拍摄的婚纱照;

3、双方为谈婚论嫁、筹备婚事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二)证明己方给付了什么财产

1、给付现金、金银首饰的,可以提供给付礼金时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2、银行转账的,可以提供银行转账明细;

    3、购房、购车并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可以提供出资证明。


 
责任编辑: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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