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案件无小事,尽管抚养费案件标的不大、争议不多,却深刻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牵涉着执法工作融入社会人情冷暖。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秉持着以人为本的执行方针,从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敦促一起执行和解抚养纠纷案件的执行,并进行了善后,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执行效果。
2017年李某与陶某离婚后,陶某出国发展,其子小龙(化名)由姥姥抚养,陶某既要上班又要支付小龙上学等费用十分辛苦,父亲李某从未给付过抚养费,故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李某给付小龙之前的抚养费76000元,之后每月给付小龙抚养费1000元至小龙年满18周岁止。
然而,调解生效后,李某一直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案件转入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当即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过线下查控以及网络查控,查找到其名下有一处房产,便将其进行查封,李某承诺从2024年2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如今两个月过去,双方虽达成和解,但具体落实情况执行法官一直记挂在心,定期回访也是给予当事人的一种司法关怀。当执行法官拨通申请执行人电话后,得知这两个月李某并未按约定如约给付,当即便与李某进行了沟通,先是对李某逃避履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如果再不支付抚养费,将对查封的名下房产进行拍卖,随后又语重心长地对其进行劝导。法官对李某说:“抚养子女是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与否关系到孩子的生活质量,孩子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作为父亲应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在情理和法理的双重引导下,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将自己近两个月应支付的抚养费交到了被执行人手中,并表示今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也表示会定期进行问询、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近年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切实担负新时代赋予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坚持融情于法,调解优先,重视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的保护,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