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今年初,张先生和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杨先生是周女士的担保人,周女士将位于某小区的自家房屋出售给张先生,房屋总价款为6万元,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杨先生作为周女士的担保人。随后,张先生向周女士支付了5万元,因周女士出售给张先生的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余下1万元的购房款张先生暂未支付。根据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此协议签订后,周女士应把房屋出售前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偿还完毕。于是,周女士向张先生承诺在4月之前还清全部贷款。
然而,张先生向周女士支付了5万元房款后,周女士并没有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张先生购买的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张先生多次找周女士协商解决,周女士总是推诿躲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张先生与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周女士返还购房款5万元,杨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通过电话联系三方诉讼参与人,听取三方意见,深入地了解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无争议,适宜调解解决。承办法官将三方诉讼参与人共同约至法院,承办法官主持调解,昔日的好友难得的再一次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说说话,周女士表示房屋贷款余额过高,当时自己也有急事便挪作他用了,现在自己愿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偿还张先生的购房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中包含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任何模糊或不明确的条款都可能在未来引发争议。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清晰地规范更有助于解决纠纷,严格依照法律制定规范,才能确保法律效果,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